跳到主要内容

公务员委员会

公务员上诉指南

本指南旨在提供有关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基本信息。 包括《地方自治宪章》和《公务员条例》的摘录。

有关人员应查阅适用的公务员条例和地方自治宪章章节的全文,以获取有关委员会管辖权、权力和职责的完整信息。

 

各种类型的上诉、司法要求和提起程序

更多 +
工作电话:

提出上诉的程序

更多 +

管辖权

更多 +

代理和律师

更多 +

听证会、证据/证明和程序

更多 +

决定

根据《地方自治宪章》第7-201 条,委员会就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每项上诉发表书面意见。 但是,上诉可能会在没有正式意见的情况下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被驳回。 意见将通过美国普通邮件、预付邮资或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给上诉人及其法律顾问。

《地方自治宪章》第7-201条规定了委员会裁决纪律上诉的权力范围。

公务员制度条例 9.1122.02和23.0 6仔细限制了委员会对口试、请假和考绩报告的上诉作出裁决的权力。


重审和进一步上诉

经正式提出的申请,委员会可批准就任何事项进行重审。 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和理由载于《公务员条例》第17.063 条及其后各条。

关于对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地方自治宪章》第7-201 条规定:

。。 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以及因此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为最终决定,不得就案情提出进一步上诉,但可以基于管辖权或程序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参阅《宾夕法尼亚州民事诉讼规则》和《费城普通辩诉法院规则》,以便向行政机构提出上诉。


其他权力

更多 +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