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残疾的上诉
因工伤或残疾而被命令重返工作岗位的受伤或生病的雇员,如果声称无法履行分配的职责,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公务员条例》第32.11条规定了此类上诉的要求和雇员的责任。
因工伤或残疾而被命令接受合理治疗的受伤或生病的雇员,如果不同意这种待遇,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此类上诉的要求和雇员责任载于《公务员条例》第32.047 条(临时残疾雇员)、第32.054号条例(永久和完全残疾雇员)和第32.0614号条例(永久和部分残疾雇员),其中特别规定:
遵守治疗
根据第32条规定,经医务主任授权的医生指示接受合理的治疗,但没有这样做,即使该雇员不同意治疗,也是不服从命令的。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果雇员在拒绝接受待遇后的三十(30)天内向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提出上诉,则雇员在提出上诉之日起至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之间的缺勤应计病假、休假或假日补偿时间中扣除。 如果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累积的病假和休假以及补偿时间被使用并用尽,则雇员随后应停薪休假。 委员会对雇员不利的决定将使纽约市有权收回纽约市为病假支付的工资,这种工资可以追溯到上诉之日。
不同意有关声称残疾的某些其他裁决的雇员也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根据第32条,此类雇员必须申请十天以上的补助金,并且必须对其任命机构或人力资源总监的书面决定提出上诉。 因此,《公务员条例》第32.12条及其后各条规定了此类上诉的要求和雇员责任。
有关解雇、降级和停职的上诉
在任何一年内被解雇、降级或停职超过十 (10) 个日历日的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对解雇、降级或停职提出上诉的要求和程序载于《公务员条例》第17.061 条及其后各条。
有关考试的上诉
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审理对笔试成绩提出的上诉。 但是,口试成绩不及格的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在结果邮寄后的三十(30)天内提出,但人力资源总监可以通过适当宣布将上诉期限缩短至七天。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要求、程序和权力载于《公务员条例》第9.11条及其后各条。
有关裁员的上诉
执行裁员的程序载于《公务员条例》第16条。 如果被解雇的雇员认为没有遵守规定的程序,裁员不是出于善意或在其他方面不当,则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此类上诉的要求和程序载于《公务员条例》16.017。)
关于请假的上诉
一般而言,是否准予请假由任命机构酌情决定,但须经人力资源主任批准。 但是,如果拒绝请假申请会导致雇员离职,或者如果雇员的离职是由于未从批准的请假返回而造成的,则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此类上诉的要求和程序载于《公务员条例》22.021 及以下各节。
对业绩报告的申诉
总体评分为 “需要改进” 或更低的员工可以在满足某些要求后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这些要求和委员会对此类上诉的权力载于《公务员条例》第23.06条及其后各条。
有关辞职的上诉
雇员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声称他们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辞职。 此类上诉的要求和程序载于《公务员条例》第15.02条。